劉屏專欄-美奢侈稅 徹底失敗
一九九○年十一月,經由美國國會制定、老布希總統簽署,美國開始課徵「奢侈稅」。舉凡購買私人遊艇、私人飛機、皮裘、珠寶、豪華轎車等,都要支付額外賦稅。還訂定「奢侈額度」,例如遊艇以美金十萬元為限,這個額度以下,依一般稅率課稅;超過這個額度,除了一般稅率外,超過的部分加課百分之十。
當時的立法緣由既簡單又充滿理想色彩:這些奢侈品,只有富人買得起;課徵「富人稅」當然符合社會正義。所以即使違反老布希「任內絕不加稅」的競選承諾,他也沒有遭到太多責難。
不過,僅僅兩年多,一九九三年八月,美國國會決議廢除「奢侈稅」。因為想收的稅完全落空,而倚靠「富人商品」維生的許多普羅大眾反倒受害,不僅收入減少,甚至失業。
這段教訓已經上了美國的經濟學教科書。因為「奢侈稅」的觀念根本違反經濟學理論與市場法則。蓋經濟不外是「供給」與「需求」,奢侈財在需求上是很有彈性的,也就是說,既然政府針對遊艇課稅,而富人既然有錢,他可以有很多選擇,就算不買遊艇,也可以從事別的享受,照樣玩樂,也許飛到巴哈馬群島度假,順便在當地買艘遊艇。
可是奢侈財在供給上沒有太大彈性。生產遊艇的工廠立刻改為其他用途?廠裡勞工立刻找份新的工作?均非易事。
因此問題相繼浮現,遊艇的賦稅沒有課徵到,遊艇工業反而大受打擊。一年之中,銷售額下滑了七成多,只好裁員、甚至破產。工人也大量失業。單單佛羅里達州就有一萬三千位遊艇工業員工失業,連同相關行業,影響極大。
最大的諷刺在於稅收。當初開徵時,預估五年可以收入美金九十億元。可是第一年的收入只有數千萬美元。政府還得發放失業救濟金。
美國國會痛定思痛,提出了新的法案,不但不課徵奢侈稅,反倒鼓勵奢侈。凡是購買一定規格以上的豪華遊艇(當然限於美國製造),可以向政府貸款,最高額為美金二百萬元。
從此美國不聞「奢侈稅」。倒是其他國家基於各種理由仍想一試。前幾年,墨西哥針對多項商品開徵;近幾年,澳州對豪華轎車課徵奢侈稅,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卅三;匈牙利對價格超過美金十五萬元的房地產、遊艇、轎車課徵奢侈稅;英國則要對高所得者課徵更高稅率的所得稅,讓高所得者在準備奢侈時三思;泰國最令人驚異,要對網路使用者課徵奢侈稅。
但也有相反的例子。在美國,紐約州和伊利諾州的州議會相繼否決了州政府所提的「珠寶奢侈稅」;在義大利,自治區、度假勝地薩丁尼亞島取消了「外來遊艇奢侈稅」。
反對奢侈稅,除了經濟法則,還有其他理由,其一是「為什麼買高級商品就要受懲罰?」如果有個人,省吃儉用一輩子,就買了這麼一次高檔貨,也許讓自己稍微享受一下,也許送給什麼人,卻也要因此受罰?
其二,有錢人多多消費,政府多多收稅,相對的也有助於平均社會財富。就算有個敗家子,花光了全部祖產,那是他自己不爭氣。對社會大眾而言,富人的消費能力強,有助於經濟活絡,這又有什麼不好?
其三,國內課稅,有錢人到國外花錢可以吧。奢侈稅等於變相鼓勵他們到國外花錢,除非同時稽徵進口奢侈稅。因此,有能力一擲千金的人,只要是正當、合法,就讓他們擲吧。讓他們擲在國內,總比擲在國外好。
台灣現在開徵奢侈稅,比美國當初多了個重大理由:打房,以縮小貧富差距,追求社會公義。但這有個觀念問題,試問,解決交通問題,答案只能是「行者有其車」?或者大眾運輸系統也是選項?同理,解決住房問題,只能是「住者有其屋」?或者「租者有其屋」也是答案?台灣的房屋自有率達百分之八十八,相形之下,美國的房屋自有率只有百分之六十六。似乎美國更有飆漲的空間,但是美國不打房。因為在健全的租賃制度下,很多人不以買屋為念。
還有一個問題,是「台灣」房地產飆漲?還是「台北」房地產飆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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