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ted by Heather Martin
“强生在美被罚22亿美元”为何刺眼?
观点中国 opinion.china.com.cn 时间:2012-06-14 人物:吴帅
对包括强生在内的药企是否在华“超适应证”违规卖药?对此,政府不应太沉默,应该及时发出权威的声音。如果属于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叫停及追罚,这才是对公众负责的态度。
22亿美元的一纸巨额和解将美国强生与药业潜规则的“超适应证”推广再次绑在一起。6月11日,美国强生公司同意支付22亿美元了结美国政府对其精神病治疗药物Risperdal(“维思通”)和其他几款药物的非法营销调查,强生公司被指在推销该款药品用于治疗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有媒体指出,强生在中国却安然无恙。(6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
人们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一样的商业推广,在国外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如此之重的追罚,但在国内却安然无恙。
以维思通为例,强生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宣称该药可用于治疗双相情感障碍这一适应证,而据强生子公司——西安杨森方面的表述,这一适应证在中国已经正式获得批准,不存在超适应证推广问题。他们说的究竟是不是真的?如果属实,在国内市场,为什么这家制药企业以同样的方式推销同样的药品,却是合法的?
在国内,“超适应证”推广药物是一个新鲜却重要的话题。按照基本的国际惯例,,制药公司出于商业目的,有意诱导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证范围的用药行为。而这种超出治疗适应证的行为因为没有经过大范围临床试验验证,往往存在极高的用药风险。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政府应该对这一行为明令禁止,持零容忍的态度方为适宜。
在美国,罗氏、辉瑞、礼来等国际制药巨头都曾有过超适应症用药被罚的经历。09年10月,辉瑞曾因超适应证营销而受到的23亿美元的罚款,这是该国司法部历史上最大的医疗保健欺诈案和数额最大的一次罚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目前尚无一起针对超适应症用药的处罚案例。这种内外有别的执法态度说明了什么?
是这些药企在中国特别“老实”,从来不“超适应证”推广用药吗?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根本的区别只在于,可能我们的药监等职能部门,可能还未习惯于这一种执法。前不久,德国拜耳的一种名叫“拜瑞妥”的新药在中国陷入“超适应证推广”的风波中。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血管外科主任张强发表微博称,拜耳医药的血栓预防药品“拜瑞妥”涉嫌在华超适应症推广。但这种风波,同样因为政府权威部门的不介入与沉默,变成了一场双方的自说自话,最后不了了之。
对包括强生在内的药企是否在华“超适应证”违规卖药?对此,政府不应太沉默,应该及时发出权威的声音。如果属于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叫停及追罚,这才是对公众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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