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rica Also Regulates the Int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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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远见】美国也有互联网监管

作者: 何蕴琪

2012-12-28 10:13:13 来源:南方周末

目前,美国与互联网内容监管有关而又未被裁定违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数码千禧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s,DMCA)、《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这三部法律分别是关于保护版权、保护儿童隐私,以及保护儿童不受网络猥亵内容影响的。

在版权保护方面,1998年国会通过了《数码千禧年版权法》,旨在限制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和服务规避购买版权产品的行为。与这一法律相关的著名案例 包括2007年国际传媒巨头维亚康姆状告YouTube及其母公司Google并要求10亿美元赔偿,原因是YouTube将维亚康姆的16万条节目放上 网络,构成“大规模国际侵权行为”,后YouTube胜诉。

在保护儿童隐私方面,联邦法律为国会于2001年通过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这部法律的监管对象是用户为13岁以下儿童或会导致13岁以下儿童 向其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的商业网站和内容供应商。它规定商业网站和内容供应商需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才可收集儿童的个人信息。 这个法律出台后,许多网站都因为在合法获得13岁以下儿童的资料前所需递交的申请文件过于海量而繁琐,因此放弃了这个年龄段的用户。而包括Xanga、 UMG唱片在内的几个大公司都曾因为触犯这一法律而曾被课以罚款。

而在保护儿童免受猥亵内容影响上,立法者的付出就比前两部法律更多了。美国国会曾有三次针对性的立法,而其中两部相关法律都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最后一次努力才获得成功。

1996年,正是互联网商业刚刚兴起、大小企业踌躇满志之时,国会通过了《文明通讯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禁止在互联网上十八岁以下青少年可以接触的位置放送猥亵内容。但经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后,该法立即掀起轩然大波,受到舆论和法律的双重 挑战,多个支持言论自由的团体游行,而法律也于1997年被最高法院以全票裁定其违反宪法言论自由的原则,因为它“严重压抑了向成年人发送的言论”,同时 认为其“对猥亵的定义过于含糊”。

1998年,《儿童网上保护法》(The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颁布,它直接针对《文明通讯法》的失败,将限制内容缩减到商业网站并只限于美国地区的内容供应商,要求商业网站在向用户提供色情内容时 必须审查用户的年龄,但2004年该法仍然被裁定违宪,联邦政府几经上诉未果。2009年,最高法院宣布不再接受任何上诉,等于宣判了这部法律死刑。

两次铩羽而归之后,国会改变了策略:既然对内容供应商的监管如此困难,能否对政府权力可及范围内的机构施加影响呢?这一转变催生了2001年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The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 CIPA)。

该法规定:凡接受联邦政府上网补贴的学校和图书馆都必须安装过滤色情网站和内容的软件。这部法律也曾遭遇挑战,比如2002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就曾提 出诉讼,指其关于图书馆的部分违宪,而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也做出了违宪的裁定。但在联邦政府提出上诉后,最高法院于2003年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裁 定该法符合宪法原则。因此,它是色情内容监管方面唯一通过了言论自由这个关卡而硕果仅存的联邦法律。

可见,美国互联网内容监管的初衷和做法仅限于版权保护和对儿童的保护。那么对网络上的谣言怎么办?如谣言伤人,有法律管着呢,苦主自可提起侵权之诉或诽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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