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前中情局特工斯諾登滯留香港,引起不同結局的聯想,一旦華府正式提出引渡,捲入法律、外交等爭議,一切只會更複雜。有評論相信,根據《港美引渡協議》,明顯非法使用電腦的斯諾登理應被引渡回國;有相信港府應研判此案涉及政治層面及社會利益,拒絕美國要求;亦有認為北京應以事涉外交為由,早日介入。但無論我們有何猜想,都應先研究五年前一個不受注意的案例:美國要求港府引渡伊朗人Yousef Boushvash,最終如何失敗。
伊朗人出入香港的「個別例子」
9/11事件後,美國成立國土安全部,防止軍火流向恐怖份子,成了美國重要反恐舉措,而打擊面亦迅速擴展到其他華府鎖定的國家,例如伊朗。國土安全部不時對各國提出引渡伊朗人的要求,指他們是伊朗政府的特工,負責偷運武器予伊朗政府,或美國眼中的其他恐怖組織。與美國簽有引渡協議的香港,雖然因為是中國特區,與伊朗表面上關係良好,但伊朗人出入境時頗費周章的故事時有所聞。例如曾有伊朗學者來港出席學術會議,出境時被機場扣留,要勞動相當高的層級才能放人,釐清「誤會」。
2007年10月29日,根據美國提供的情報和臨時拘捕令,伊朗人Yousef Boushvash在香港被捕。一個月後,美國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指這人是伊朗特工,在2004年到2007年間,不但從美國經杜拜、曼谷等地偷運武器到伊朗,包括F-14戰機零件,違反美國的《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Act),而且犯有洗黑錢、郵件詐騙等特工常犯罪行。
香港涉外關係作為北京「白手套」
香港政府原來也打算回應美國要求,原已排期進行引渡聽證的法定程序,原訂在2008年4月14日舉行引渡聽證,卻忽然在2008年4月11日決定把這名伊朗人無條件釋放,只在前一天知會美國取消引渡。此人獲釋後不知所蹤,也就是說,香港連法定程序也不用啓動。根據外交管道透出的訊息,伊朗政府直接和北京交涉,一方面證明此人是伊朗政府的人,另一方面說他被美國設局陷害,結果北京向香港特區政府指示,此案涉及外交層面,超出香港涉外關係所能處理,建議把他釋放、讓他離港,免得被法定程序拖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管道歸管道,北京從沒有對此公開評論。由於《港美引渡協議》列明,在國家層面,涉及國防外交須北京處理;在不涉國家層面,港美雙方亦無須引渡政治犯、或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者,但又不可能詳細列名何謂「政治犯」,因此相關定義,只能交由法定程序逐案審理。換句話說,北京影響引渡結果的方式有三類:公開宣示涉及國防外交,由中央處理;提供參考影響香港法院對「政治犯」的研判;或建議港方讓當事人自願離港、甚或將其驅逐離港。反正在公開場合,一句「I cannot comment on individual cases」,足以解釋一切。
英國拒絕美國引渡前伊朗大使
事實上,在伊朗問題上,和美國簽有協議而拒絕引渡的其他國家地區,並不在少數。同樣在2008年,一名伊朗高級空軍軍官在美國要求下被泰國拘捕,罪名也是偷運軍火。後來伊朗政府向曼谷交涉,提出此人被引渡到美國會被酷刑拷問伊朗軍事機密,結果相對三權合作的泰國法庭迅速判決,否決引渡。
更著名的案例是前伊朗駐約旦大使Nosratollah Tajik被美國當作軍火商,結果令他在英國被捕。倫敦法院用了長時間審理此案,最終也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由於此人層級甚高,案件膠著六年,困擾了法院六年,他也被軟禁六年,直到2012年12月才獲准回到伊朗。美國除了能夠在外交層面與相關國家討價還價,基本上無計可施,那位前大使固然被放回國,那位被香港釋放的伊朗人,更是人間蒸發至今。那麼這些案例,對「斯諾登門」又有甚麼啓示?
沈旭暉 明報 201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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