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e American Police Also Heavy-Ha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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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圍繞太陽花學運和國家暴力的討論中,常常聽到有人舉出美國的例子,說美國警察執法的時候也很粗暴,似乎以此就可以反證國家暴力的合法性,並用來為警察在行政院強制驅離的時候出現的流血鏡頭辯護。這樣的論述實際上漏洞百出。

首先,沒有人說美國就是一切行為的道德標準。美國這個國家,有很多的制度設計,社會風氣乃至政治正確,確實值得我們學習,但是做為一個崇尚多元化和多種族融合,國土廣大和地方自治的國家,那些令人無法認同的現象在美國也所在多有。美國不是烏托邦,警察暴力的現象也會存在。不能因為美國也有警察暴力,就說明警察暴力是合理的。我們跟人家學,為什麼不學點好的東西,而專門揀壞的東西學呢?

其次,在美國,儘管一方面我們看到,警察執法的時候似乎動作粗暴,警察濫權的報導也屢見不鮮,但是,對於警察執法的相關法律約束也是非常嚴格的。

根據相關報導,在美國,執法者因公務行為而被起訴、站上被告席受審已經司空見慣。如果不屬於警員個人過錯,那麼警察局、甚至是培訓警員的警校都可能承擔必要的法律和賠償責任。一旦遇到這類案件,警察局勝訴的機會並不大,不僅當事人會窮追不捨,而且還有律師不斷地推波助瀾。對警察來說,有相應的警察工會負責幫助警察威權。此外,針對警察的獎懲體系不是以開槍為原點,而是向前後延伸,對過程明確細化,使法律沒有間隙,鼓勵警察敢做敢為。而對警察的起訴也不僅限於其所辦案件本身,甚至會涉及警局的招募或培訓程序,而這些程序可能在被起訴的警員被招募之前就已經執行了。

例如,某警員被訴執行逮捕時使用武力過當。法庭可能會應律師的請求審查警察學校的培訓課程,如果法庭裁決使用武力過當,而該警員是不折不扣地按照培訓內容執行的,那麼就由警察局負擔賠償責任。如果該警員沒有嚴格按照培訓要求執行,那就屬於個人行為,由該警員自己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很多網友都曾經提到過這樣的案例:2011年,UC Davis的學生在校園響應占領活動。校警John Pike對靜坐沒有暴力行為的學生撒胡椒噴霧。最後警察被撤職查辦,校長辭職,被噴的二十一名學生各被賠償三萬美元,學校另外負擔法庭費用等等。這起事件發生的時候,我正好就居住在美國加州,從頭到尾關注到了事件的發展。除了最後的懲處之外,我還要提到的,就是當時輿論上鋪天蓋地的抨擊。從全國性的《紐約時報》到地方性大報《洛杉磯時報》,連續多天做為專題處理,各方人士紛紛表態,構成了巨大的輿論壓力。

這裡更重要的,是校長的連帶責任。做為行政首長,當你需要借助警力協助的時候,就應當考慮到執法過當的風險,所以校園內是輕易不會引入警力的,一旦警力執法過當,校長也要負擔相關責任。

總之,美國確實也存在警察施暴的情況,但是如果僅僅講這句話,就是欺騙。因為事情還有另一面,那就是,美國的警察暴力也受到社會極大的關注和監督,也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很多的施暴行為都受到了嚴重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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