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前当我还是孩子的时候,听到美国政府发言人在广播中就人权问题批评外国政府,就曾好奇地想,为什么外国政府不批评美国在种族歧视问题上的过失。
如今作为律师,我经常想,为什么美国不少法律学者在衡量其他国家时,总以其模仿美国制度的程度作为标尺?美国的谋杀率比日本高12倍、比德国高6倍、比中国高近5倍、比英国高4倍。这样的现实,为什么还值得模仿?
看看美国被告的权利吧!一般认为,所谓“公正的审判”比逮捕和惩罚真正的罪犯更为重要。美国有这样一条司法规则:陪审团不应听取涉及被告的其他罪行和 指控。其原因是,如果陪审团听取了谋杀被告人犯下了其他骇人听闻的罪行(如强奸或盗窃),那么陪审团就可能假定被告有罪,即使他没有犯谋杀罪,陪审团也会 将其定罪。事实证明,该原则具有很多漏洞,已导致了不少严重误判。比如,巴尔的摩居民克里弗德曾6次被指控犯有强奸罪,但4次没有被定罪。
没有任何国家是完美的,也没有任何体制和社会能完美地处理事务,美国同样如此。如果说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干涉,那么在某些问题上,亚洲国家政府倒是有理 由向美国施压促其改善。例如,美国大学歧视华裔和亚裔学生。根据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的研究,在总分为1600分的大学入学考试中,亚裔学生需比白人高出 140分才能被相同的大学录取。纽约市5所最著名的高中亚裔学生占了较高比例,如最著名的史岱文森高中,亚裔学生比例为72.5%。纽约市长白思豪竟因此 要求改变法律和录取政策,从而降低亚洲学生的录取比例。美国国会在1882年通过了《排华法案》,停止华工赴美。而今,白思豪和许多美国一流大学实际上创 立了“学术排华法案”,给亚洲学生入学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在司法问题上,种族歧视问题上,美国有很多不公正的案例,距离理想中的完美很远很远。
(作者为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出庭业务部高级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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