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Diplomatic Actions In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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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外交行徑不符國際法

【明報文章】美國在南海集結航母群,並派遣一艘驅逐艦進入中國的西沙群島領海及內水,其所基於的理據是美國單方面提出的「規則主導」(rule-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國際秩序。然而這個美國口中所說的規則,並不是國際規則或國際法,而是美國自行定出來的規則,並要求各國接受。

美「航行自由」主張不符國際法

美國所主張的國際秩序,其實是按着美國自己利益和理解主張而制定的規則,並非國際社會共同共識的結果,跟國際法、國際規則,甚至與例如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是風馬牛不相及。美國的這種單方態度,涉及軍事、政治和經濟等不同方面。

以這次南海事態為例。世界上共有168個締約方參加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個公約旨在界定內水、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公海等重要概念,從而減少全球各國的領海主權爭端。對於這份國際條約,中國是締約方,而美國則不是。

《公約》規定,從岸邊向海洋延伸12海里為一國領海。各國在自己領海的權利和地位等同領土,但應容許其他國家的船舶無害通過。「無害通過」亦即船舶不會停下來,通過亦不會傷害領海國的權利。因為《公約》規定這無害通過原則,各締約方便對他國軍艦通過本國領海作出規定,有些國家要求申請批准通過,有些則實施報備制度;可是美國並不願意同意《公約》的內容,而單方面主張軍艦可隨時隨便通過別國領海範圍。這便是美國政府一直主張的所謂航行自由。這種主張,可說是美國以自己的實力和標準,不尊重國際公約、國際規則和國際共識。

以本國法律凌駕國際法

除了軍事上,美國以自己標準去違反國際秩序的事情也屢屢發生。例如在國際商業運作上,前一段時間發生的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事件便是一例。對各國針對犯罪行為的管轄權,主要是基於本國法律和國際協議,當中既體現本國主權,也表現出對別國主權的尊重。例如香港在司法管轄權的主張上,除了極少類案件之外,一向只講屬地管轄原則。

然而美國近年來把國內法置高於國際法的地位,逐步擴張管轄外國發生的案件。以自身標準出發,把原本只適用於美國國內各州之間的長臂管轄規則,逐漸應用到國際法領域,並強制管轄外國民商事主體的商業行為。在孟晚舟事件中,美國對孟的13項指控,均是基於美國國內法和美國對伊朗的制裁政策。這種倚仗實力主張管轄權的做法,已對一直行之有效的國際法管轄原則——特別是尊重別國主權以避免管轄權衝突的習慣——造成破壞,亦對正常國際民商事活動帶來混亂和阻礙。

國際交往和政治秩序需要規則管理,但不應該是美國或少數幾個國家自行制定然後強迫別國遵守的所謂規則。美國的主張,正在破壞國際法治和國際秩序。更甚是,當下美國政府的軍事冒進和外交躁動,已經成為了人類和平的最大威脅。只有返回基於國際法,以及依據包括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為基礎的國際共識秩序,才能歇止某一些國家的胡作非為。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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