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已經成為現今國際新聞一個常見字詞。一方面,我們見到美國自特朗普執政年代直到俄烏戰爭以來,大幅增加使用制裁措施;另一方面,中國在內的受美國制裁諸國,均大力譴責美國單邊制裁違反國際法,屬國際間的霸凌行為。中國外交部記者會回應制裁的事例頗多,讀者想必耳熟能詳。奈何這些報道都沒有清楚解釋過制裁背後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基本原則,以致大家對這個議題像霧又像花,未能透徹解讀制裁新聞及理解國際關係。
首先,制裁可分為多邊及單邊。多邊制裁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頒下的制裁措施;相反,單邊制裁則泛指聯合國框架以外,由個別國家根據本國法律和利益所施行的制裁措施。而單邊制裁又可再細分為一級和二級制裁,二級制裁現今基本上只有美國施行,要求非美國人民和企業都要遵守美國的制裁措施,這就是經常在新聞聽到的所謂「長臂管轄權」爭議。礙於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討論單邊制裁。
特定範圍內 國際法准許單邊制裁
新聞報道常提到單邊制裁被批評違反國際法,是有一定法律根據。包括日本和中國等40多個亞洲、中東、非洲國家為成員的亞洲-非洲法律協商組織(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於2013年公開批評單邊制裁是違反《聯合國憲章》和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該組織認為,單邊制裁違反上述憲章與宣言確立的國際關係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相互合作。
然而,這種論述未能一窺全豹。事實上,單邊制裁在特定範圍內是國際法框架所准許。聯合國負責國際法編纂和發展的國際法委員會,於2001年草擬了《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當中稱單邊制裁為一個國家的反制措施。
單邊制裁的兩個基本原則
根據草案,反制措施可以在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下施行。第一個條件是,反制的是針對別國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第二個條件是,因違背國際義務行為而受害的國家可以施行反制措施,讓對方重新履行義務。
在此我們得出兩個反制措施(即單邊制裁)的基本原則:「背離國際義務原則」和「受害者原則」。另外,草案對反制措施的內容也是有所約束,包括時間性和人道主義等。這些約束我們在此不作詳談。順帶一提,雖然草案最終沒有成為一條法定國際條約,但其權威性基本受到各國以至國際法庭接納及援引,這也包括特區政府律政司於2021年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時亦有引用。
以上兩個原則,可以幫助我們衡量一項單邊制裁的國際合法性,好讓我們釐清國家之間對制裁問題各執一詞的爭論。以世界上使用最多單邊制裁的美國為例,例如美國於1979年在駐伊朗德黑蘭大使館人質事件後對伊朗實施的制裁,就合乎背離國際義務和受害者原則(但當然這不包括往後日子美國對伊朗追加的其他制裁措施)。
單純以國際法判斷 有其盲點
而細觀現今多項美國的單邊制裁,很多都未能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原則。例如在俄烏戰爭問題上,即使俄羅斯背離尊重別國領土完整的義務,但美國本身不是一個受害者,因此美國對俄的反制措施,有欠缺國際合法性之嫌。當然,單純以國際法判斷制裁誰是誰非,亦有其盲點,例如犯法的國家,若是一個擁有否決權的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多邊制裁就立即失效了!俄烏戰爭正是一例,難道俄國會支持安理會制裁自己嗎?
現實中,國際法存在的國際政治環境,大多時候比較像幫派電影中以力量作話語權的無政府狀態,多於一個權力與義務都界定清楚的社會環境。換言之,國際法有時難以維持伸張正義與國家權力鬥爭之間的脆弱平衡,而結果就是實力愈強的國家,違反國際法的空間就愈大。俄烏戰爭的事例告訴我們,國際法並不能作為檢視單邊制裁合理性的唯一標準,亦不是判斷某國家對與錯的金科玉律。惟這不應該窒礙我們去認識國際法,因為只有通過認識,我們才可能超越國際法的框架,綜合分析制裁的正當性。
作者是國際政治評論員、合規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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